中国律师:被侮辱的与被损害的


   图片说明:孙少波律师(左一)蒙冤昭雪重获自由

  【编者按】 按照全国律师维权委员会上公布的统计数据,1995年以来全国有122个律师因种种原因被逮捕、起诉、判刑等等,还有很多律师遭到侵害、报复等非官方的攻击,但加起来受到官方追究的也在100人以上,这仅仅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一个统计,事实上,目前的数据已经远远超过了当时的统计。当然,根据中国的惯例,有些案件到不了全国律协手里,能够到全国律协手中的都是些有影响的案件。
  而以下我们选取的也只是这122个律师中极少的一部分。事实上,很多案件已经过去很多年了,这其中又只有少数律师能重获自由。我们不能把他们排除在我们的记忆和我们的群体之外,毕竟他们都做着或曾经做着与我们相同的事业,是或曾经是我们这个精英群体中的一份子。至少,透过他们,我们可以重新审视自身群体所处的地位和目前的执业环境;至少我们可以在成功与骄傲中冷静下来,回顾一下二十年来中国律师被侮辱与被损害的那一幕幕,不用去管这些侮辱与损害是由自身还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看看这些,我们不致麻木;至少我们还可以去思考,勇敢者也可以为之鼓与呼。
  在此,我们只是将旧事重提,因为我们不愿意这些黑色调的往事在我们心里被长久地封存。扪心自问,这些案件在当时给了我们多么大的冲击,但现在我们重新看到的时候又会在心里产生多大的愤怒和忧思呢?
  看看他们,我们会感到我们自己的幸运。
  有时候,我们不能因为这种幸运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去做一个麻木的看客,我们更不能把自己在不自觉中脱离出整个中国律师的群体,这是相当危险的。更多的时候,维权,还需要我们自己共同的努力。


【贪污罪】

  孙少波:一级律师,退休前是哈尔滨市太平律师事务所主任。1999年6月23日、24日及7月13日,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孙少波涉嫌贪污案。后判处孙少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1998年9月,据哈尔滨市太平区司法局举报,孙少波在太平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有经济问题,请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0月20日,孙少波被拘留。11月9日,孙少波被逮捕。
  太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哈尔滨市太平律师事务所是由国家开办的事业单位。被告人孙少波是由国家人事部门管理,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任免的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院对有罪事实是这样认定的:“被告人孙少波在代理上述案件中,采取收案不登记、开具作废的收据、收费不入账的手段,收取案件代理费共计人民币225,000元,除按规定应提取50%的效益工资人民币127,500元外,剩余127,500元被其据为己有。”
  后孙少波上诉,二审判决孙少波无罪释放。
  涂建国:原四川律达所副主任,1999年2月5日四川彭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法庭认为,涂建国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副主任主持工作、参与诉讼代理的便利,采用收款不交单位的侵吞手段,两次贪污公款共34200元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涂建国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偷税罪】

  陈德惠:2001年6月5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律师偷税案做出一审判决,律师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分别以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15万元。在一审法院宣布判决之后,陈德惠当庭提出不服判决,并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偷税案。但由于辩护律师当庭对审判程序提出质疑,主审法官宣布延期审判。此案尚无最后定论。


【诽谤罪】

  贺欣:前江西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1992年在诉讼代理过程中,指出江西莲花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引起该院院长李春庭的不满。之后,莲花县法院辖区的各类案件贺欣都不得参与诉讼。贺欣认为,他的律师权利被剥夺是违法行为。1995年9月,贺欣向江西省纪委等单位署名举报:“法院院长李春庭因对我有成见,指使法院庭室和干警,凡是我代书的诉状一律不得受理;凡是我代写的诉讼文书一律不予采纳……”与此同时,有关机构又收到“莲花法院部分干警”举报李春庭的匿名信件,而这些材料均落到被举报人李春庭的手中。李春庭拿到上述材料后,莲花法院开始利用自侦手段,对贺欣进行侦查,并从法院档案中调取贺欣办案时留有笔迹的各种材料,以法院名义连同举报信一并送文检部门进行笔迹鉴定,然后将鉴定结果送至检察机关请求对贺欣提起公诉。检查院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立案意见。李春庭又于1996年4月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贺欣从1993年起“到处散发”对其进行诽谤材料,要求追究贺欣的刑事责任。这成为全国首例法院院长告律师诽谤犯罪案。
  一年后,该案开庭审理。同时贺欣反诉李春庭从1993年开始散布“贺欣没有律师资格、检察院正在立案查处”等谣言,连续4年剥夺其出庭权利。经过两年多的审理,一审、二审两级法院都支持莲花县法院院长李春庭提供的证据。贺欣被判构成诽谤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玩忽职守罪】

  彭杰:湖南省衡阳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1995年3月22日接受一起故意杀人、抢劫案的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5月13日下午,彭律师到看守所预审室会见被告人。会见期间,被告人先后提出要喝水、去厕所等要求,彭律师同意并跟随其前往。会见快结时,被告人将自己的辩护词交给彭律师,并再次提出喝水。因有饮用水的地方在预审室门外不远处,彭律师便同意被告人请求,并继续看辩护词。约一分钟后,彭律师见没有声息,即刻追出查看,但已不见人犯,并发现看守所大门敞开,附近没有看守人员,便立即呼喊:“人犯跑了!”随即与闻讯赶来到的干警一起追赶,但没有追到。而后不久,彭律师被当地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后又被逮捕。虽然当地法院在办案中承认,被告人脱逃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看守所一监管人员与其内外勾结,另一看守人员擅离职守,才导致被告人有预谋的脱逃得逞,但仍以“现忽职守罪”判处彭律师有期徒刑三年。彭杰不服,提出上诉。衡阳市中院二审认为彭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遂于1996年改判彭杰无罪。


【伪证罪】

  赵大勇:山西省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1997年9月因涉嫌伪证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王一冰:黑龙江省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1997年12月因涉嫌伪证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徐剑峰:齐齐哈尔市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1997年11月因涉嫌伪证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徐犯有伪证罪判处有期行徒刑1年。
  李奎生:1998年12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律师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犯罪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闫江宏:辽宁凌波律师事务所律师,1999年7月因涉嫌伪证罪被公安局拘留。
  吴江辉:广西吴江辉律师事务所主任,1999年12月因涉嫌伪证罪被公安局拘留。


【泄露国家机密罪】

  于萍:2001年,河南省A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同律师助理卢某担任B市马某涉嫌贪污一案的辩护人。卢某到B市法院复印了马某的卷宗材料,应马某的妻子朱某的要求,经请示于萍同意后,将复印材料及—份起诉书留给朱某等人。朱某等人针对案卷有关材料,连夜仔细推敲,寻找有关证人,反复做工作让他们提供虚假证言。一段时间后,于萍也到B市调查取证,再次将卷宗材料留下,指使朱某再次找证人王某,按照马某的供述再做—份虚假证明材料。于萍的行为致使马某家属进行一系列反侦查活动,导致有关证词一翻再翻,使该案两次延期审理,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B市—审法院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于萍有期徒刑一年。


【包庇罪】

  冯志德:河南省新乡市正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1995年3月22日,因为一名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二审辩护,被浚县有关部门认定为从中捣鬼,包庇罪犯。浚县公安局以“结伙作案嫌疑”将冯律师予以拘传并转为收容收查。冯律师身陷囚笼一个月后,因肝炎发作,被勉强转为“取保候审”放出。但不到两个月,浚县检察院正式以“包庇罪”对冯律师予以批捕。于是,整天与政法干部打交道冯律师终于失去了勇气,踏上了茫茫的逃亡路……
  姚文治:1995年1月, 陕西省西安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涉嫌包庇罪, 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当事人:律师的上帝?】

  任上飞:河北省鸡泽县律师事务所律师,1995年3月30日因一经济纠纷案件,在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时,被湖南省醴陵市王坊乡联盟村花炮厂厂长江孝明绑架并扣作人质。任律师被非法拘禁后,遭受到非人的折磨。经过多方营救,直至7月29日,蒙难120天的任律师才获得解救。
  马海旺:山西省临汾市律师事务所主任,1995年4月10日接受一当事人委托,为其离婚案件提任诉讼代理人。5月18日,当事人的丈夫白玉仁纠集五、六个人到律师事务所,对马律师实施暴力殴打,白玉仁用手狠抠马的双眼,马当即双眼鲜血喷涌,右眼珠脱出,昏倒在地。白等人仍不罢休,对马乱踢狠踏,直到认为解气才扬长而去。马律师被同事送到医院抢救五个多小时,才脱离生命危险。但其右眼已完全失明,眼睑丧失功能,左眼缝合二十多针,视力严重下降,身体多处严重受伤。
  严玉久、谢元斌:四川省马尔康县律师事务所律师,1995年7月5日到大理县杂谷脑法庭参加诉讼。当晚九时许,对方当事人手持斧头、棍棒等凶器冲进严、谢二律师的住宿的房间,用柴块、砖头、酒瓶等在屋内乱扔乱打。在打、砸过程中,一名歹徒将一个装有开水的茶壶向屋内猛扔过来,壶中滚烫的开水正泼在严律师头上,造成严律师头、面部及上肢、手腕等多处严重烫伤,面容严重毁损,其状惨不忍睹。
  裴姗:乌鲁木齐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1995年9月18日在依法出庭,代理一起离婚案件诉讼时,当庭遭到原告的厮打和谩骂,审判人员对这种严重破坏法庭秩序的违法行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后又从法庭门外冲进一男一女,对被告大打出手,当裴律师上前制止时,又被推、打,造成右尺骨远端骨折。


【法院:神圣所在?】

  张松民:吉林省通化市抚松律师事务所律师,1995年6月17日在辉南县人民法院参加民事诉讼代理时,因对所代理的案件提出了与办案人员不一致的意见,由此发生争议。在争吵中,张律师被该院办案人员打得鼻青眼肿,并被该法院以妨碍公务为名拘留十五天。
  周长喜: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1995年7月11日在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因与该院办案人员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被三名办案人员将其用手铐铐在一张条椅上。在周丧失人身自由,没有还手之力的情况下,对其大打出手,整个殴打过程长达75分钟。致使周律师脑震荡、头部血肿、身体多处受伤。
  1995年,辽宁有三个律师被法官轰出法庭,当时就引起全国震动,各大报纸媒体等相继不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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